購買排污權才能排污
點擊次數:1315次 更新時間:2014-11-12
從市環保局獲悉,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《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》,提出到明年年底前,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,到2017年年底,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。
浙江省是*批試點省份,那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現狀如何呢?
“浙江省于2009年開始試點,目前我市已經初步建立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。”市環保局總量處相關負責人說,現在,企業買了排污總量后才能排污,初始排污權有富余的,經核定后也可以“上市”交易了。
按照目標,至今年年底,寧波800多家排放量納入總量控制的工業企業,將全面實現排污權有償使用。
我市目前開展試點的污染物是化學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。其中,化學需氧量是水體受化學污染程度的主要指標之一;氨氮主要來源于人和動物的排泄物和工業污染;二氧化硫主要產生于燃煤和石油產業;氮氧化物主要來自化石燃料的燃燒。
根據市物價局和市環保局聯合出臺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: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征收標準為5000元/年·噸,其中化工、制革及毛皮加工、印染、造紙、電鍍等高污染工業行業為7500元/年·噸;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征收標準為2000元/年·噸。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收取,全額繳入地方國庫,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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